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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和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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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2-14 12:0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43 號民事判決


再被告係以林妍慧債權人之身分,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
    103 年度司執字第76645 號強制執行事件,對登記於債務人
    林妍慧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業經原告對被告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被告對林妍慧就系爭不動產之強
    制執行程序,由鈞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202號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在案,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71號審理中,而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告起
    訴聲明與本件聲明相同;
是原告對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
    執行,得否有權主張權利,自應取決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
    之結果,則原告提起本件代位之訴,自無訴之利益可言。又
    原告與林妍慧另就系爭不動產為民事訴訟,雖經臺灣高等法
    院103 年度上字第296 號判決原告勝訴,然此非確定判決,
    則原告主張其係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云云,自屬無據;況上
    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5 年10月6 日以105 年度台
    上字第1683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益見原
    告主張其係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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