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7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g1無罪,g2認違反銀行法125條,g3又撤銷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7-5 22:23: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7-5 22:5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47 號民事判決



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
      度偵字第22454號、103年度偵字第16782號、103年度偵字
      第18997號、103年度偵字第18998號提起公訴及及追加起
      訴(104年度偵字第7355號),本院刑事庭於105年8月31
      日以104年度金訴字第5、15號判決被告均無罪,檢察官提
      起上訴後,經高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金上訴字第50號撤銷
      原判決,以被告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罪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
      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現
      由高院以107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審理中(見本院卷第
      124至138頁、第164至165頁、第207至232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2:16 , Processed in 0.02051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