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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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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的事實如無法通過經驗法則,仍然構成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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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2-8 20:50: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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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358 號民事判決


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而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且須合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否則其事實之認定,即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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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2-8 20:53:46 | 只看該作者
再予斟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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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2-8 20:51:39 | 只看該作者
再者,縱上訴人曾於被
上訴人交貨後進行初步檢測,倘該初步檢測未能達分析判斷系爭
物料組成成分是否合於標準之程度,而無法立即發現被上訴人交
付之物料是否有瑕疵,則上訴人持續向被上訴人訂購原料,有何
違反經驗法則可言?原審就被上訴人出售之系爭物料有無瑕疵一
節,認定上訴人未盡舉證之責,
實有再予斟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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