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2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能回復原狀者,不能逕行主張金錢賠償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11 08:58: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NTP 107重訴564號


何況,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可參。是損害賠償之方法,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錢賠償為例外。故如損害發生之後,倘有回復原狀之可能,
    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
    另有規定(如同法第213 條第3 項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依此,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既
    為被告係以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
    不實之移轉登記,且原告於系爭另案訴訟中亦已為塗銷登記
    之請求,並經系爭另案訴訟判決准許,可見原告於本件訴訟
    中縱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應連帶負責,亦應先請求為
    原狀之回復,而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是原告於本件訴訟
    逕行請求被告應以金錢連帶賠償云云,依上開說明,亦屬無
    據,不應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6 06:15 , Processed in 0.02280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