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0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離婚協議證人之親見親聞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2-27 21:24: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27 21:33 編輯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而上開法文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得為證人,故證人若僅憑夫或妻一方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協議書,未曾親聞他方確有離婚之真意,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最高法院著有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可參。


(問:你有簽署離婚協議書嗎?) 有。(問:你有看到兩人在上面簽名嗎?)沒有。(簽名      的時候你有問過被告是否想要離婚嗎?)沒有。」等語(      見本院106 年1 月4 號言詞辯論筆錄),及證人甲○○到庭具結證稱:「(問:你跟原告是同學嗎?)是的。(問 :誰請你當離婚的證人。)原告。(問:請說明離婚作證過程。)我簽名的時候,他們兩人都還沒有簽字。(問: 簽字前或後,有沒有問過宋小姐的意願?)我在簽字之後,每次聚會的時候,我都會問宋小姐怎麼弄到離婚。(問 :你問宋小姐的時候,兩造離婚了嗎?)我不知道,因為 他真正離婚的時候我也不在場。」等語明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103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23:58 , Processed in 0.01944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