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3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清算不免責的原因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9-15 11:01: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15 11:0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債務人係於105 年1 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裁
    定於105 年10月6 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已如前述,
    依消債條例第78條第1 項之規定,債務人更生聲請視為清算
    聲請,故本院自應調查其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3 年1 月
    21日起至105 年1 月20日止之可處分所得及債務人與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而債務人自承上開期間之可
    處分所得為288,000 元(每月薪資12,000元×24月,見更生
    執行卷第151 頁),另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8,500 元
    ,已如前述,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應
    為204,000 元(計算式:8,500元×24=204,000 元)。依此
    計算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尚有84,000元(計算式:可處分所得288,00
    0 元-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204,000 元=84,000元),而本
    件債權人受償34,820元,有本院107 年12月12日106 年司執
    消債清卷第43號分配表附於清算執行卷內(見清算執行卷第
    265 頁至第266 頁)為憑,債務人前開餘額顯已高於全體債
    權人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受分配總額34,820元,且全體債權人
    未同意聲請人免責,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已有消債條例第
    133 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11:36 , Processed in 0.02151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