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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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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場外開戶規定,會讓開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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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7-13 10:44: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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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違105    年1月13日期貨商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作業前置作業應行    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規定,肇於期貨商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    戶作業前置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規定、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第9條、期貨交易法第15條之立法目的在於「維持期    貨市場交易秩序」、「防止金融服務業為自己利益濫行提供    金融商品或服務,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顯有國家保障    市場交易人,使交易市場得以健全之管制目的存在,應認前    開規定為效力規定,今原告違反前開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    定,系爭契約及相關開戶行為應為無效。另被告信用及財力    狀況,並不具備從事期貨選擇權交易之能力,原告依法應拒    絕被告委託,原告違法與被告簽署系爭契約,有違內控制度    CA-2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期交所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    條認識客戶原則、商品適用度原則等,故原告縱受有損害,    亦因其違法與被告簽署系爭契約所致,原告應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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