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89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林蔚山違反證交法要關八年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6-1 20:29: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41370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6-1 20:30:35 | 只看該作者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十多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通達虧損十多億元,林蔚山被控為免除連帶保證人責任,以大同集團子公司資金融通金援通達且併購通達,導致大同虧損17億餘元,高等法院更一審依證券交易法、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之背信罪,判林8年徒刑,併科3億罰金;尚資公司主計長黃仁宏處判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林上訴定讞,並啟動防逃機制。

此外,林蔚山未扣案的13億5267萬元犯罪所得沒收,通達國際公司未扣案的15億6858萬也元沒收。但,對林蔚山或通達國際任一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沒收或追徵,於該沒收或追徵之範圍內,另一人免除其責。

黃仁宏曾任大同公司財務處投資會計科,後來被指派到尚資公司擔任主計長,負責尚資公司財務、會計、人事、總務。

一審時,新北地院依違反證交法、公司法及刑法背信罪判林蔚山4年6月徒刑,周雲楠涉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背信罪,同樣判刑4年6月。二審時,林未繳納股款罪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背信罪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背信罪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周雲楠在更一審時撤回上訴。本案共牽連23人。

周雲楠本名周雲蘭、周素偵,曾任尖端通信公司負責人,但公司經營不善,她輾轉進入昌磊電腦科技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1997年昌磊本想併購古今科技、從事筆記型電腦研發生產與銷售,但併購期間因昌磊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周雲楠邀集原古今公司研發與銷售團隊,在1998年11月間另行設立通達公司,資本額為1億5千萬元。

林蔚山在任大同公司總經理時,透過曾在大同公司服務,後來改任通達公司副總經理的張文昌介紹,結識周雲楠,周雲楠慫恿林蔚山投資通達,2000年間林以個人名義投資通達取得股權,並擔任通達董事長,2002年8月19日卸任。

周雲楠擔任通達公司執行長兼總裁,為實際負責人;林蔚山擔任董事長,卸任董事長後仍為通達董事兼股東。2002年2月14日通達公司決議增加公司資本額1億2千萬元,增資後資本額為4 億千萬,但周女、林均明知公司應收的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只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為順利完成增資變更登記,推由周雲楠透過孫玉春找金主,由金主進行不實資金流程,驗資不實。

林蔚山擔任通達董事期間,和與周雲楠都是通達公司負責人,因林蔚山個人資金調度不完全自由,需與家人討論後才能自由動用大筆金錢,他私下想投資肯順公司,濫用董事權限,用電話要求周雲楠自通達公司挪用300萬元供他個人投資使用。林蔚山順利成為肯順登記持股的股東,卻損害通達公司財產。

林蔚山自1971年間起擔任大同公司總經理,2006年3月17日起改任大同公司董事長。大同公司也為尚資公司、尚投公司、中華電子投資公司的控制公司,合併編列財務報表計算損益。但法院認定林蔚山身為大同公司董事長,黃仁宏身為尚資公司財務長,卻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加重背信犯行。

高院更一審認為通達公司財務、營運狀況不佳,如再無資金挹注,將面臨銀行緊縮銀根,並轉向林蔚山追索連帶保證責任窘境,林不願以其個人資產代償通達公司債務,還用大同集團向金融機構諸多貸款、簽發票據或信用狀連帶保證人,如果林信用破產,將引爆骨牌連鎖反應,使大同集團面臨重大財務危機。

林蔚山為度過財務危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指通達公司)不法利益,與黃仁宏,違背職務,包括使尚資公司違法貸與通達、指示黃仁宏於2006年12月間向遠東商銀等金融機構佯稱「大同集團將併購通達公司後入主經營」,使遠東商銀等銀行同意展延債務或換約,另一方面則在尚投公司召開董事會時,隱瞞尚投為通達公司的連帶保證人,且通達公司財務狀況惡化程度嚴重等重要事實,使董事會決議併購通達公司。尚投公司完成併購通達公司程序,卻害大同公司遭受至少12億7千萬元損害。

高院認為,林蔚山在1970年間即擔任大同公司總經理,肩負代領大同集團創造最大利益重責大任,公司資產應為全體股東所共有,而非其個人或家族的私有財產,但他卻因通達公司財務狀況極度不佳,無力償還貸款,為避免遭追索連帶保證責任可能引爆的財務危機,執意使尚資公司違法貸與通達,還使尚投公司違法併購通達公司並擔任該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使大同公司蒙受鉅額虧損。

林蔚山上訴,但黃仁宏未上訴,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駁回林上訴。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0:54 , Processed in 0.02090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