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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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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否考慮解約後的機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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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20 22:54: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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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107台上642


按解除權之行使,固不妨礙違約金之請求,惟違約金是否過高,仍須依解約時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不應將契約解除後之因素列入考量。查乙契約業於101年5月28日經許再恩合法解除,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乃原審竟以許再恩於契約解除後自同年月29日起至102年1月23日止之利息損失,及嗣於101 年11月23日出售時系爭房地所受價金減少之損失,作為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之依據,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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