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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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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與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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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11 19:18: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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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保險上33
3.查上訴人雖同時主張債權讓與及保險代位,然已指定順序優    先主張債權讓與(見本院卷一第390 頁、卷三第22頁),而    香奈兒公司與上訴人間之債權讓與,僅須符合民法第294 條    第1 項、第29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即為已足,不以系爭保    險契約有效為必要,從而,被上訴人就系爭保險契約所為各    該抗辯,無論是否可採,均不影響上訴人因債權讓與而取得    香奈兒公司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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