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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
發表於 2019-4-16 1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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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因黃俊豪洩漏原告之期貨交易資訊予他人,導致原
告期貨交易風險增加,須以較差之價格交易而受有損害,總
計達6億5,570萬3,486元,且會導致無法成交而失去通常情形
下可獲得之利益等語,然此部分,因黃俊豪洩露原告之期貨
交易情形予他人,原告究竟受有什麼損害,原告並無法提出
實證,亦無實際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俊豪自100年1月3日起至
100年8月5日止將原告期貨交易內容洩露予他人,原告「所受
損害」及「所失利益」為何。原告雖主張其有一套精密計算
之投資策略,然交易市場均存在風險,交易資料瞬息萬變,
今日的投資策略並不代表在明日交易市場同樣管用,依原告
主張其於100年8月8日遭強制平倉損失之金額6億5,570萬3,48
6元即為本件之所受損害,然原告並未舉證說明其計算式為何
,亦未說明何以黃俊豪之洩漏原告交易資訊行為,必然會造
成被告於100年8月8日6億5,570萬3,486元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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