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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3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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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4 11:17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      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應      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26      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14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      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      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      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      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      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      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      ,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      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      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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