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3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246自始不能,何來解除或終止?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6-13 10:15: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3 10:27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據上可知,系      爭房屋所坐落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自48年迄今均屬學校      用地,而依據都計畫法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妨礙      指定目的之使用,亦即無法做為新設診所或店鋪使用。則      兩造簽訂系爭租約約定系爭房屋供營業使用,然因都市計      畫法之規定,系爭房屋並無法供作營業使用,系爭租約顯      係以自始無法獲准為供營業使用之系爭房屋為契約標的,      屬自始法律不能。又系爭土地嗣後雖可能因都市計畫變更      而變更使用分區為非學校用地,然兩造於訂約當時並未約      定於不能之情形後始為交付,此由原告於申請設立診所遭      新竹市衛生局否准後,即向被告提出解除系爭租約即可得      知。系爭租約依據簽訂時法律規定,被告自始無法給付合      乎契約約定之標的,揆諸前開說明,系爭租約自始為無效      契約。從而,原告即無就自始無效契約為解除或終止之餘      地。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0:06 , Processed in 0.02061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