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0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20110805當時,康和用限價平倉反而不委?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29 16:14: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9 16:2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not sure if it's part of the verdict or defendant's argument:


則被告康和期貨公司未為強制平倉,反對原告不利,故    強制平倉係停損點之設定,此於風險性高之期貨買賣尤為必    要,可控制投資人之損失,自不得以事後結果推論強制平倉    之時點正確與否,換言之,原告強制平倉,確屬合理有效之    風險控制方式,而不得以其強制平倉之結果論斷其利弊。是    原告未於盤中隨時補足保證金,其於其帳戶之保證金維持率    低於25%時,顯已符合強制平倉之約定,且強制平倉之方式    於當時而言係合於控制風險之有效方式,則被告康和期貨公    司未市價而以限價強制平倉之行為,雖違反受託契約約定,    然並未因此損害原告權利,自難據此即認被告應負侵權行為    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0:11 , Processed in 0.02453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