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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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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注意義務、委任出現在同一段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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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5 21:31: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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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    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與訴外人林瑞宗、淯誠公司共同委任被上訴人    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暨處理仲介服務報酬等事宜,被上訴    人於撥付仲介服務報酬予淯誠公司時,違反履約保證書所約    定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原應由上訴人沒收之買賣價金    中,超額撥付68萬4,000元仲介服務報酬予淯誠公司,則被    上訴人就其處理委任事務之過失,自應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履約保證書及委任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8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5年12月24日(見原審卷第56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    文第2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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