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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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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債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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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11 19:33: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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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11 19:35 編輯

雖證人易定芳律師、證人華秀鳳    均證稱:若班客公司未承接哥德公司對原告之債務,被告等    是否構成違約,非簽訂系爭協議書當時所考慮之點(見本院    卷第265 頁反面、第267 頁反面)。然衡諸系爭協議書之約    定內容,哥德公司同意被告信華公司、劉俊良以債作股,入    股投資班客公司,並將當時哥德公司財產中最有價值之旅館    設備全數轉讓予班客公司,班客公司除承接哥德公司對於原    告之旅館裝修融資債務外,仍由哥德公司自行理清其他債務    ,此於系爭協議書第11條約定甚明。若謂班客公司取得承租    系爭房屋並受讓旅館全部設備後,猶無須負擔對於原告之旅    館裝修融資借款債務,無異金蟬脫殼,顯非事理之平。被告    信華公司辯稱其或班客公司均無給付義務云云,悖於契約精    神,委無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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