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1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夾論夾敘(事實與評論)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3 21:17: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3 21:37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415號

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有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慮,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時間與費用成本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如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於發言過程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4:10 , Processed in 0.01874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