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7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入監者為父母,仍不能免小孩的184。要符合187第二項太難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8-29 18:56: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故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定免責要件應由法    定代理人負舉證之責,亦即法定代理人須證明其監督並未疏    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始得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陳○霖自97年間即因刑事案件入監服刑    至今乙節,固有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訴卷    一第29至30頁),惟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義務,同法第1092條並規定父母對其未成    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而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    務,本件縱被告陳○霖在監服刑,其義務並不因在監服刑而    有所免除,其仍可藉由委託適當之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等方式 ,以盡其本於法定代理人地位所應負之保護、教養、監督義務,被告陳○霖既未舉證證明其對陳○賢生活之全面概已盡監督之義務,自難認具有民法第187條第2項之免責事由,從    而,被告陳○霖即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其子即被告陳○賢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ks 106訴8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7:54 , Processed in 0.02040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