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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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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彰化 103簡上83: 分管契約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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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22:10: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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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約
使用借貸
扣減權
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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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22:21:36 | 只看該作者
甲乙之間共有房屋,丙為甲妻。甲乙之間有默示的分管契約,甲死後,乙單獨繼承該屋,丙認為乙侵害其特留分起訴勝訴。問: 丙依該分管契約,可否繼續住在該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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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22:19:38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係依分管契約,而取得占有使
  用系爭房間之正當權源
?,是公同共有關係之存否,無礙於上訴
  人因分管契約所生權利,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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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5-15 22:17:53 | 只看該作者
經查:被上
  訴人許振萬雖就許振興所遺系爭建物應有部分,以遺囑繼承為
  原因辦畢所有權登記,然兩造就「許振興之繼承人為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許振萬,兩造以外之其餘繼承人(包含被上訴人許振
  源)均已拋棄繼承」、「上訴人於102年6月26日起訴,在本院
  102年度家訴字第56號事件對被上訴人許振萬行使扣減權」之
  事實,並不爭執,則依上開條文,上訴人為應得許振興遺產特
  留分之人,因扣減權之行使,而回復其特留分,於特留分之範
  圍內,承受許振興所遺就系爭建物分管契約之權利、義務,換
  言之,該分管契約對於兩造而言,仍繼續存在。是上訴人依分
  管契約,辯稱有占有使用系爭房間之正當權源,應係可採;被
  上訴人否認其正當權源,尚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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