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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抵銷和扣抵的不同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24 23:11
標題: 抵銷和扣抵的不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4 23:13 編輯

g3 110/688 (下同)


另所謂抵銷,
  係指二人互負債務,其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而適於抵
  銷者(抵銷適狀),因其中一方向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其
  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之謂;此與定作人因工程承攬契約應給付之工程款數額尚待結
  算,而主張扣除(抵)承攬人未施作項目之款項之概念不同。
  前者因當事人提出抵銷抗辯時,其主張抵銷之請求成立與否經
  裁判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以抵銷之額為限,
  有既判力;後者則僅係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提出之攻擊防禦方
  法而已,其所為扣除(抵)之主張或抗辯不論是否可採,因非
  係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請求權而為裁判,並無既判力可言。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24 23:12
上訴人抗辯其因被上訴人施作之工程有瑕疵,受有3787萬3547
  元之支出及損失,究係主張以之與被上訴人之工程款為扣除(
  抵),抑或主張對於被上訴人有該債權存在,而與被上訴人之
  本件請求為抵銷,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
,向當事人為闡明
  ,令其陳述、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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