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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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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和借貸契約具有經濟上一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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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3 18:39: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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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整體交易秩序之觀察而言,
    應認該企業經營者與金融機構或其他貸款業者就該交易於經
    濟上實存在一緊密關係,從而結合成一體以進行營業活動,
    共同獲取利益,有經濟上之一體性。以本件之上開訂約型態
    觀之,若以契約書分離為買賣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並由貸
    與人自身主張因此而生對貸與人有利之效果,乃有違反誠信
    原則之虞,蓋允許將被分離之買方的立場置於較未被分離之
    狀態更為不利之立場,應為法所不允許,且消費者之價金業
    已支付但未能獲得服務,即應認二契約互有履行及效力上之
    牽連關係,消費者得以對抗企業經營者之事由對抗金融機構
    ,始符誠信原則。即應使消費者基於原因關係(如購買契約
    )所得主張之抗辯,對於具經濟上同一性之消費借貸契約之
    貸與人,亦得行使及主張,方屬適法,相關文獻亦同此見解
    (見楊淑文,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規定在實務上之適用
    與評析,收錄於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1999年5月版,
    第172、173頁;陳洸岳,信用卡交易中之抗辯的接續,國科
    會88學年度專題研究報告均可參照)。

g1 tpe 105訴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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