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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權利受侵害之救濟大抵採妨害除去與損害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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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9-29 08:3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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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權利受侵害之救濟,大抵採「妨害除去」與「損害賠償」方式。前者以所有權物上請求權為著例,對物權為絕對之保護,非經物權人同意不得加以侵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為後者之具體表現,即侵害他人權利者,必須填補其所受損害。兩者各有不同之規範功能及要件。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並非損害賠償請求權,所有人不能據此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僅能請求除去妨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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