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0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27 13:14: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x?ty=JD&id=TPHV,112%2c%e4%b8%8a%e6%98%93%2c797%2c20240417%2c1


又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依被上訴人前經金管會以109年9月1日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51913號裁處書所載:「受處分人(即被上訴人)……交易主機無法接受QM期貨等以負值下單,及因交易主機於QM期貨負值交易期間,無法核算及正確顯示交易人國外期貨帳戶未沖銷部位損益淨額及權益數,而有未能執行盤中風險控管作業之情事,致……受處分人未對……等交易人發送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未對……等交易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27010網路安全管理』有關㈧公司辦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受託買賣業務……交易主機中應設涵蓋期貨管理法令有關買賣限制或禁止規定之必要檢查點控制項目,並至少包含……⑴受託買賣期貨交易契約之正確性及其漲跌幅限制之控管。……等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等情(見原審卷第83至84頁),亦可見被上訴人依其內部控制制度應提供正確且符合系爭商品漲跌幅限制之交易系統,堪認被上訴人於CME集團於109年4月16日公告系爭商品得以負值進行交易後,即應在系爭商品出現負值前,備置可供上訴人等投資人以負值報價並以負值進行下單之電子交易系統。然被上訴人仍自陳:系爭交易系統於109年4月21日系爭商品價格跌至負值後,無法顯示負值價格,亦無法以負值價格委託下單等語(見本院卷第364、449頁),顯見前開無法正確報價並以負值下單之情形,係因被上訴人怠於提供符合債之本旨之電子交易系統所致,顯可歸責於被上訴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24 , Processed in 0.02079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