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7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消債再抗告需要委任律師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7-9 15:16: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
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
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
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
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
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前揭規
定,於對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者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民國113年5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
度消債抗字第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
法,裁定駁回再抗告。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5:12 , Processed in 0.01826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