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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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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還是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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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4 13: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固爭執系爭軟硬體服務契約為承攬契約;惟上訴人於112年5月24日之民事準備狀及113年1月3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均自承兩造之買賣標的為兩造之買賣標的為SEO軟體、加拿大伺服器、香港伺服器、英國工程C++.NET加密更新系統一年之使用權並提供英國、香港、加拿大工程師維護機房主機之服務等語(見本院卷第127、370頁),參諸系爭軟硬體服務契約之內容既包含上訴人須客製化一套軟體交付被上訴人使用,及後續伺服器維修費、使用權、年費,堪信系爭軟硬體服務契約應係約定上訴人一方移轉財產權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支付價金之契約,至於安裝軟體,伺服器等使用,應係附隨義務,不改變契約之主要義務,故系爭軟硬體服務契約之性質應係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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