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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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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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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7 18:5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39號


(抗告意旨)


抗告人於111年3月16日自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離職,經抗告人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後,因任職期間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故陳報法院之薪轉金額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函覆鈞院之薪資總額有新臺幣(下同)105,196元之差異,然此部分僅為計算數額上之落差,並非抗告人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記載。又抗告人所提實領薪資總額與應領薪資間僅存有小額差異,不會影響債權人受償之權益,且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時,仍會個案認定收支情形,命抗告人提供盡力清償方案,原裁定以此認定抗告人未盡協力義務,且以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認定抗告人故意為不真實陳述,顯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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