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5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合常情…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1 20:48: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1 20:51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上訴人雖主張系爭租約於111年2月28日終止,非兩造合意終止系爭租約,並未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云云。然查:自系爭明細欄記載內容觀之,雖未出現「和解」之文字,亦無上訴人日後不再就系爭房屋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所衍生之爭執為求償等記載,然若系爭明細欄記載內容於兩造簽立時,上訴人並未拋棄對被上訴人終止系爭租約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仍可對被上訴人為賠償請求,衡情倘被上訴人完全未獲上訴人讓步,又何需自承己失,不收取上訴人積欠之111年1月、2月份租金,並退還押租金,而使自己陷於不利之狀況,此顯然不合常情,且無助於兩造應係以系爭明細欄記載內容欲解決已存紛爭。是綜上各情,應得論斷兩造間係以系爭明細欄記載之內容,而成立和解契約,較符於兩造立約即於系爭明細欄記載簽名同意當時之真意。被上訴人辯以兩造間就系爭租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及系爭房屋即將拆除所衍生之爭執,已達成和解,實堪採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2-3 23:04:01 | 只看該作者
又被上訴人雖迭為否認有系爭憑證所載華僑銀行債務存在,稱此或僅係預設性寫法,或若當時有之欠亦已清償,並稱不知道上訴人所寫係指什麼、不知道當時有無欠華僑銀行錢云云(本院卷第288至290、343頁)。惟系爭憑證全文為「查系爭房地提供華僑銀行高雄分行共同處理債務糾紛,其應有份被上訴人持分50/63 ,蔡黃菊持分13/63,日後處分後均應按持分額取得」等語,依其意旨除於後部附載各人持分外,開宗明義即表明「系爭房地提供華僑銀行共同處理債務糾紛」之用,顯見此始為立書之目的。以兩造就系爭房地之約定僅有系爭憑證此一書面,此重要性當殊,如當時並無「華僑銀行共同債務糾紛」,衡情應無特別書立之必要,況被上訴人當時既未反對如此記載,足認雙方確存有此共同債務糾紛待決,其所稱僅預設性寫法、不知何事云云顯違常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4:17 , Processed in 0.01828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