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56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刑事上訴第三審的理由具不具備?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6 20:24: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26 20:26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653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依憑胡文斌、陳裕成及黃明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
    為不利於上訴人之陳述,佐以卷附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函覆被害人胡文斌病
    歷資料及子彈穿入被害人胡文斌身體之槍傷傷勢路徑圖表等
    相關證據資料,因認上訴人係拉動槍枝滑套將子彈上膛,再
    將槍口抵向胡文斌之右肩頸部位,扣下扳機射擊1 槍,並非
    槍枝走火,誤傷胡文斌,據以認定上訴人係基於殺人之不確
    定故意,而為本件被訴殺人未遂之犯行,已詳述其憑據及理
    由,對於上訴人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辯稱其係槍枝走火不慎
    傷及胡文斌云云,何以係卸責之詞,而不足以採信,亦已依
    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及說明(見原判決第8 頁第29行至第12
    頁第16行),核其所為之論斷,俱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
    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執其不為原審
    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再事爭論,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
    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職權之適法行使,及
    其有無本件殺人犯意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
    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3:19 , Processed in 0.01980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