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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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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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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12-14 21:56: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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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14 21:57 編輯

110台上 5473


至其
    想像競合犯詐欺得利未遂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項第4 款之案件,依該條規定,既經原審及第一審均為有罪
    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有想像競合關係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部分,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
    ,其相競合犯詐欺得利未遂輕罪部分,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
    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編按: 應該是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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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4 21:57:03 | 只看該作者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吳鈴惠
    有其事實及理由欄(下稱事實及理由)引用第一審判決事實
    所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未遂2 次犯行,因而撤銷
    第一審除沒收外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刑法上想像競合
    規定從一重論上訴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2罪,各處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

    另維持第一審對於諭知相關沒收之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就
    此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
    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無採證認
    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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