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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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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空氣相層分析法分析酒精濃度決定是否除外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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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11-17 06:46: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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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110保險上易4

上訴人謂:一般刑事鑑識實驗室係以頂空氣相層分析法來檢測生物檢體中酒精濃度,準確性高且干擾少,為目前世界各國刑事鑑識及法醫毒物單位檢測生物檢體中酒精濃度所使用,並具有法庭證據能力,頂空氣相層析法不會有偽陽性產生等語,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判決所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函復內容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被上訴人亦自承南投醫院採取之「生化酵素篩檢法」僅係初步篩檢實驗、不能作為證據判定,必須再佐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才能確認當事人是否體內有酒精濃度反應,亦方符合當今多數實務見解等語(見原審卷第215頁)。基此,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務部法醫研究分別就陳建富之血液檢體、眼球液,既均是以氣相層析法檢測,上訴人稱:該等檢測方法可排除偽陽性等語,即有依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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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7 06:47:20 | 只看該作者
再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亦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據上所述,上訴人雖未能提出陳建富有飲酒後駕車之直接證據,但綜合上開各情,上訴人稱:陳建富之血液檢體及眼球液之所以檢出酒精成分,並無受「飲用酒精」以外之其他外在因素影響,且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務部法醫研究分別就陳建富之血液檢體、眼球液,以氣相層析法檢測之結果,可排除偽陽性等語,即均有所本,且在實務上,如被施測者之血液或眼球液,經以氣相層析法檢測結果,檢出酒精成分,且數值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多被認定係飲酒駕車,則就上訴人所舉證之上開間接事實,綜合以觀,依經驗法則,應可推認陳建富有飲酒駕車之事實,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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