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3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事後脫罪之目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1-2 19:04: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19:0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1號



本案被告對告訴人為強制犯行時,雖亦報警告訴人涉犯阻塞公共場所逃生通道罪嫌,然被告主觀上應知悉告訴人關閉1樓大門不構成阻塞逃生通道罪嫌,理由業如前述,且行為人於犯罪前是否報警與主觀犯意無必然關係存在(否則行為人豈非只要犯罪前先行報警即可達到事後脫罪之目的?)。況行為人於員警在場時仍對他人或甚至直接對員警犯罪者,於司法實務經驗上不乏其例,尚難徒憑被告亦有報警提告之事實,即認被告主觀無強制告訴人之犯意,併此說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8:20 , Processed in 0.01952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