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0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大概為如此之薄弱心證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15 14:49: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抗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抗告人主張伊與相對人簽立系爭合約,約定承攬總價為520萬元,約定分4次請款,第二次請款:待材料全數進場後,給付25%材料款,金額為130萬元;第三次請款:待工項施作完成,經工地主任查驗無誤後,應給付30%工資;第四次請款:本工程尾款尚有20%,於本工程申報竣工驗收待無解決一切事項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協調之。伊已於111年6月將材料全數進場完畢,系爭工程業經業主南投縣政府於112年2月21日驗收完成,已進入決算程序,詎相對人就第二期款130萬元,尚欠70萬元,並對抗告人所聲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等情,並提出上開系爭合約及南投縣政府函、支付命令送貨明細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均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應堪採信。又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設立登記址之建物為集合住宅,該址並未懸掛相對人招牌,亦查無相對人營業之事實;相對人於系爭合約書上記載之公司地址,則係第三人從○公司設立地址,該址建物非相對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資產;兩造平日開會聯繫地址,為第三人沃○公司辦公處所,該建物為鐵皮平房建物,基地為第三人所有,該建物外觀亦無從認定係相對人營業處所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合約、相對人公司、從○公司、沃○公司基本資料、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資料、各建物外觀照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40頁),相對人並未否認,亦堪採信。則抗告人以相對人並非以設立登記地址為其公司營業處所、平日開會聯繫處所為第三人公司址,更係以其他公司地址為簽約地址等情,據以主張相對人並無固定辦公處所及公司營業設備,尚非虛妄。查抗告人所主張之債權達332萬1,000元,然由上開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本院卷第15頁)可知相對人之登記資本總額僅360萬元,則相對人公司資本額規模不大,而金錢極易流動、隱匿,相對人日後變動存款、現金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由抗告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已可使本院信其事實大概為如此之薄弱心證,認倘不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一旦南投縣政府決算完成,撥款予相對人,有日後難以執行或不能強制執行之虞,尚難謂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毫未釋明,縱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抗告人業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足其釋明之欠缺,揆之上開說明,自非不得命抗告人供擔保後准為假扣押。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8:18 , Processed in 0.02012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