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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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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來源非基於繼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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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3 10:13: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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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3 10:3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且依吳清山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039號背信案件(下稱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039號)檢察官偵訊時所陳稱因當時吳佳璋當時(應指94年間)已經來公司接棒伊的經營權,也承繼股份。所以將土地(非指本件系爭土地)過戶於吳佳璋,過戶土地都是伊自己所有的資產,無關施文益與施文益之權益無影響,土地過戶於吳佳璋後,土地仍供公司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3頁,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039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顯見吳清山於死亡前,業已將其與施金壽所合夥經營之塑膠工廠之經營權及股份轉讓予被上訴人等情明確,則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承受吳清山之權利來源,既非基於繼承關係,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業已拋棄繼承,不具當事人適格一節,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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