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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法律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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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21 07:40: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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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1 07: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03 號民事判決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自法條所規範之目的探求,凡法條之內容,係以禁止侵害行為,以避免個人權益遭受危害,而直接或間接以保護個人之權益者屬之,初非以整部法規之立法宗旨作為判斷是否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之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禁止行使、偽造他人私文書,侵害他人私文書製作、審查之正確性,以避免個人權益遭受危害,其保護之被害客體不僅為社會公共信用之法益,仍有間接保護個人之權益,此觀刑法第210條規定係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自明,是上開罪名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被上訴人抗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並非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云云,並不可採。基此,蔡國華之系爭行為既經法院判處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確定,上訴人若因此受有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蔡明軒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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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28 20:19:33 | 只看該作者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
    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
    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
    侵害者,亦屬之。查管理條例第58條第 1項規定:「公寓大
    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乃課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為銷售前,應就所銷售房
    屋先領得建造執照之義務,目的在於保障公寓大廈預售屋之
    買受人,避免因所購房屋未能取得建造執照,致權益受侵害
    。是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均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縱以預
    約、預售、含有優先議價權或優先購買權之紅單為名,及就
    其所衍生權利為同意轉讓者,亦同。此項規定自屬保護他人
    之法律。

109台上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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