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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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的浪費是否是權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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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1 07:5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03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另主張蔡明軒之系爭行為影響伊之學業規劃,致伊浪費時間,意思決定自由之人格權嚴重受損云云。惟查,時間之利用,係基於個人意思自主決定,故有無時間浪費,涉及個人主觀之感受,且涉及因素甚多,已難遽認上訴人有何人格權受損害,且與蔡明軒之系爭行為有何相當因果關係。縱認上訴人有時間浪費之客觀事實,但時間浪費而得請求損害賠償者,原以法律規定(如民法第514條之8規定)或契約明定者為限,應認並非民法第195條規定所列舉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人格權。是以上訴人以其受有時間浪費之人格法益嚴重損害為由,請求蔡明軒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不合,無法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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