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1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範合法代操及期顧為經理事業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2-16 16:57: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16 19:2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按期貨交易係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期貨、選擇權等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甚明。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且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82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規定,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乃期貨經理事業之一。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證照,擅自接受附表所示丙○○等投資人之委任而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以牟利,自屬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5:18 , Processed in 0.02067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