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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施行細則關於顯失公平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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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6-30 15:54: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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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消保法第12條第1款固有明文。然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亦為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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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6-30 15:58:05 | 只看該作者
從而,定型化契約之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須依個案為具體審查,非得僅因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適用結果不利於消費者,即謂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茲查,系爭違約條款之約定,並無何違反內政部依消保法第17條所訂定發布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關於「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容僅供參考。二、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三、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四、約定服務報酬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五、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之情,已難謂系爭條款有何違反誠信、平等互惠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情事。又系爭確認書雖就被上訴人應負之義務為約定,然衡諸上訴人於未向被上訴人取得任何報酬前,即努力透過市場流通管道儘速尋找合適不動產並提供相關資料予上訴人,過程中尚須協同被上訴人觀看房屋,及隨時向被上訴人報告業務聯繫結果等情,而上開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差旅出勤等費用支出,概由上訴人負責,可知上訴人為完成尋找買受人、媒介買賣雙方締約機會、促成買賣交易成立之契約義務,當須支付相當之費用成本,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因違反上開義務造成被上訴人損害,被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且兩造於委託銷售期間,雖可能因其他買方出價高於被上訴人而未能促成系爭不動產交易,然此係取決於不動產之市場價值及需求度等因素,上訴人、被上訴人既各自負有對等之義務,尚難認系爭確認書第11條有何違反誠信、平等互惠原則而對被上訴人顯失公平情事。被上訴人抗辯該條約定無需經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即能為其他客戶仲介系爭房屋,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云云,洵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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