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6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使用借貸契約的相對性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5-22 10:52: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又按使用借貸為債權契約,僅就當事人間發生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
查系爭土地之使用借貸契約係存於林森樄等8人與日本政府之間,而陳蔭同係向林森樄等8人買受取得系爭土地,此有前案判決在卷為憑(見卷第29頁),則該使用借貸契約是否得以拘束陳蔭同已非無疑,難認陳蔭同之繼承人即謝錫仁等與被告有何使用借貸契約,而謝錫仁等於71年間提起前案訴訟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應認渠等主觀上並無無償出借系爭土地與被告之意思。又自107年起謝錫仁等已與被告訂立系爭租賃契約,即非無償出借系爭土地與被告,益難認被告與謝錫仁等尚存有土地使用借貸關係。況原告係買受取得系爭土地,縱謝錫仁等與被告具使用借貸契約,亦不得拘束原告,被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具使用借貸關係,難認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0:14 , Processed in 0.02251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