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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c127%2c20220323%2c1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就系爭事故應負25%之過失責任,被上訴人應負75%之過失責任一節,已認定如前,分別依其等之過失比例減輕對造之賠償金額,依此計算後,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之金額為5,497,125元【計算式:(6,129,500+1,200,000)×75%=5,497,125】),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為2,421,270元【計算式:(380,956+8,504,124+800,000)×25%=2,421,270】。又上訴人已領取強制險保險金1,830,717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扣除該強制險保險金,及與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數額抵銷後,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數額為1,245,138元(計算式:5,497,125-1,830,717-2,421,270=1,24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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