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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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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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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17 07:59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635 號民事判決   


g2:

楊曜鴻於第四項所示
不動產移轉登記完成後,應於同日具狀撤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006號…、106年度他字第3081號…、106 年
度他字第3784號…案件」等語,佐以證人張佩珍律師即楊晉榮之
和解程序訴訟代理人之證述,可知楊朝欽等4 人係為解決瑞雄公
司倉庫坐落2145地號土地上之問題及使瑞雄公司經營單純化,合
意以楊晉榮、謝素嬿夫妻給付800萬元及移轉系爭4房地所有權作
為取得楊朝欽所有214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 ,楊朝欽及楊曜鴻
出資額165 萬元,及楊曜鴻撤回相關刑事偵查案件之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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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17 07:52: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17 07:59 編輯

g2  

謝素
嬿、楊曜鴻參加和解,為一併解決楊晉榮及楊朝欽兄弟爭端,若
未納入系爭4 房地所有權之轉讓,楊朝欽父子不可能讓與2145地
號土地及系爭出資額,足見系爭和解乃雙方當事人就紛爭互相讓
步,包裹式一次解決數項爭執,和解筆錄各項記載密切關連,切
割即不能達成和解,故不得執和解筆錄第二項「被告願以312 萬
元買受原告於瑞雄製藥有限公司出資額35萬元及參加和解人楊曜
鴻於瑞雄製藥有限公司出資額130 萬元」之記載,謂系爭出資轉
讓對價僅312 萬元。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出資對價應包含謝素嬿
轉讓之系爭4 房地價值,洵堪信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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