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3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1490號判決(小輕原油事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0-15 07:37: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90 號民事判決


關於原告就本件損害是否具有未進行代位沖銷之疏失,以致
    發生本件系爭帳戶呈現負值之損害一節,查系爭期貨自109
    年4月21日凌晨2時9分34秒出現成交價為負數後,價格數度
    起伏,其中甚至曾出現低於收盤價-37. 63美元,即-100美
    元之情形,且全球就系爭期貨成交之口數僅39口,而自2時
    22分3秒曾以-8.925元成交2口後,截至收盤僅在成交2口(
    價格分別為-28.475元、-37.175元),有系爭期貨109年4月
    20日、21日盤中交易狀況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
    足見,於109年4月20日、21日凌晨系爭期貨價格震盪、失衡
    且市場流動性不足,縱原告欲代為執行沖銷作業,不僅難以
    成交,且有極高之可能,造成被告更鉅額之損失,此由被告
    本人亦曾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39分許以-28.475元之價格
    欲出售系爭期貨亦未能成交(見本院卷第21頁之被告委託交
    易紀錄表),益見,系爭期貨於當日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
    原告縱執行代被告沖銷系爭期貨,亦因無購買意願者,而無
    法成交,縱原告代為沖銷,是否成交、成交價格均屬未定,
    自難認於本件原告未代被告沖銷系爭期貨係屬疏失,或原告
    未代為沖銷與本件損害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1:18 , Processed in 0.02042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