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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21-9-13 15: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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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前揭公告土地現值係主管
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調查地價動態,逐年評定
公告之土地移轉現值,應足為衡量土地價值漲跌之參考。是
上訴人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時,依前揭公告土地現值之歷年調
漲情形,尚非完全不能預期0000地號土地可能在系爭買賣契
約成立後繼續漲價之事。而若以系爭買賣契約總價1,142萬2
,000元除以系爭土地總面積255平方公尺計算,106年間每平
方公尺售價約4萬4,792元;而經原審囑託廣地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估價結果,系爭土地於108年9月11日之價格為每平方
公尺5萬0,215元(見報告書第28頁),依前開價差計算106
年至108年間之2年期間漲幅,平均每年漲幅約6.05%【即(5
0,215元-44,792元)÷44,792元÷2年=6.05%】,亦無超
越歷來漲幅甚多之劇烈變化情事。是本件系爭買賣契約成立
後,於契約履行期間內,縱系爭土地市價有隨經濟景氣成長
而上升,亦屬自由經濟市場之正常現象,難認有何契約成立
當時所不得預料之劇變,致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之情事。是
上訴人抗辯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之規定,請求
增加系爭買賣契約之價金至1,280萬4,825元,難認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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