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4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函文並非法規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8-17 10:58: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原審本於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合法
    認定:臺南勞工局協助上訴人辦理被上訴人勞退金委員會印
    鑑變更及身分確認事務,為上訴人之履行輔助人,上訴人應
    就臺南勞工局之系爭過失,依民法第 224條規定負同一過失
    責任,因此所為變更印鑑,即非系爭專戶之真正印鑑。則林
    得福持蓋用變更印鑑之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向上訴人請領系
    爭專戶存款,非屬民法第310條第2款所定債權之準占有人,
    上訴人對之給付203萬7,000元,不生清償效力,被上訴人就
    此亦無過失可言,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毋庸
    逐一論列之理由,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
    誤。至上訴人所引勞動部104年、105年函文有關印鑑卡審核
    權責及兩造間法律關係之說明,並非法規,本院不受其拘束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1:07 , Processed in 0.02265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