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6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法第22條)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10 09:58: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0 15:4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上易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按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定有明文。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為票據法規定之特別權利,其消滅時效期間,因票據法未另設明文規定,自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規定,自票據權利消滅之日起算。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亦為民法第144條第1項所明定。


如前所述,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請求權已於84年10月6日消滅時效期間屆滿,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票據權利消滅之日起算15年,於99年10月6日期間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9年3月2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並於原審109年9月11日準備程序追加併依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為請求(原審卷102頁),已無從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是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洵屬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9:28 , Processed in 0.02087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