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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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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比損害賠償預定性質的違約金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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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6-3 12:53: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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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
    2 條定有明文,此於違約金之作用為懲罰抑為損害賠償額之
    預定,均有適用(最高法院50年臺抗字第55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應依違約金係屬於懲罰之性
    質或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而有不同。若屬前者,應依一
    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
    定標準;若為後者,則應依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失為標準,
    酌予核減(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2563號、94年度臺上字
    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法第250 條就違約金之性
    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
    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
    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
    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
    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
    後者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
    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
    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
    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2879號判
    決意旨參照)。

又按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
    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
    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
    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
    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
    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
    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並不因懲
    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102 年度
    臺上字第1606號、96年度臺上字第107 號、82年度臺上字第
    252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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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3 12:54:06 | 只看該作者
依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甲、乙雙方若有違背本協議書之
    約定者,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500 萬元,故
    此違約金之性質應屬懲罰性違約金,而依前揭意旨,懲罰性
    違約金如有過高情形,亦得酌減。

本院審酌,系爭協議書第1 條為反訴被告不得就系爭不動產
    對反訴原告提起民、刑事訴訟,而反訴原告購入系爭不動產
    總共花費約800 萬元,並考量反訴原告係因怕反訴被告事後
    藉詞衍生事端,故約定系爭協議書第1 條之內容,並在系爭
    協議書第4 條約定懲罰性違約金500 萬元,及斟酌反訴原告
    為解決爭議所耗費之勞力時間費用,認本件反訴原告得請求
    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00 萬元較為適當,反訴原告請求於此
    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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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3 12:55:07 | 只看該作者
末按當事人就金錢債務之遲延履行所約定之違約金,有懲罰
    性違約金,及損害額預定性違約金兩種。當事人所約定之違
    約金如為前者,則債務人遲延履行時,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並
    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如為後者則否
(最高
    法院68年度臺上字第305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給付
    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
    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
    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
    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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