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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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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具上訴理由狀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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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30 16:0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358 號民事判決



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提起上訴時,未具上訴理由,嗣經受命法官通知上訴人於110年11月16日前提出上訴理由書後,上訴人遲至110年12月3日始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見本院卷第59頁),然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並非經審判長定相當期間裁定命其補正,復經上訴人於上訴理由狀內說明逾期提出之理由,故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狀之時點尚無不法,自不生失權效果或不利益。從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逾期提出上訴理由云云,即有誤會,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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