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15|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27 16:31: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7 16:32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大字第 2680 號民事裁定


綜上,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違反消保法第7條第1項、
    第2 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消費者依修
    正前同法第51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時,該法條所稱損害
    額,應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3-27 16:32:23 | 只看該作者
我國關於損害賠償之規範,就其責任成立要件,分別規定於
    民法及其他法律,至責任內容,則於民法第213條至第218條
    設一般規定,並就侵權行為於同法第192條至第195條設特別
    規定。故關於損害賠償責任之內容,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均得依民法一般規定及侵權行為特別規定定之。於消費者因
    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依消保法第7 條
    第3 項等規定請求賠償之範圍,應依民法之規定,得受填補
    之損害,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又依系爭規定之
    文義,消費者須於「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始得請求懲罰性
    賠償。所謂「依本法所提之訴訟」,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依消保法之規定(如第7條第3
    項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者,即屬之。準此,該懲罰性
    賠償,係以依消保法規定所生之填補性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為要件,則其計算基礎之「損害額」,應指填補性損害賠償
    之數額。再結合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
    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
    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50條第3 項明定消
    費者讓與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19
    5條第1項非財產上之損害,明揭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
    等為其保護之權利,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
    生爭議而得請求填補之損害,包括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
    產上損害而為體系解釋,系爭規定所稱「損害額」,除財產
    上損害額外,當亦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數額。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3-27 16:33:16 | 只看該作者
另慰藉金或相當金額之賠償,係供賠償人格權遭受侵害之
      非財產上損害,且以被害人精神受有痛苦為必要,亦為本
      院向來所持之見解(本院19年上字第1613號、47年台上字
      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66年台上字第3484號、
      92年台上字第164 號等先前裁判參照)。雖本院另有少數
      裁判於酌定慰藉金時並斟酌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然僅係
      為使金錢賠償與所欲填補之非財產上損害間得具相當性所
      為之斟酌,當不使之成為具懲罰性質之賠償。是消費者同
      時請求慰藉金及以之為計算基礎之懲罰性賠償,應不生重
      複處罰之問題。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2:37 , Processed in 0.02242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