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0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詐欺罪與非法收受存款罪真的互不相容?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8-23 10:23: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告訴暨報告意旨雖另認被告張文亮、林威達前開犯行,同時亦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4191號

                                   107年度偵字第2174號
                                    107年度偵字第2924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8-23 10:27:41 | 只看該作者
經查,告訴人張○○等人自參與投資後,均曾依所投資之內容領得期數不等之紅利,此為其等於偵查中所自承,則被告張文亮、林威達是否於向投資人招攬投資之初,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實非無疑。再者,告訴人張○○等人皆了解渠等係投資被告張文亮之詠語公司,並已領取金額不等之紅利,尚難認告訴人等人有何因被告2人施用何詐術而陷於錯誤之情事。是以,實難僅憑事後被告2人未能依約給付紅利予各告訴人、被害人,即遽認渠等亦涉有詐欺取財罪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係屬同一事實,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2:14 , Processed in 0.02225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