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板凳
樓主 |
發表於 2020-6-23 12:56:38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860 號民事判決
p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
倘認系爭
聘任合約已經合法終止,惟原告2 人並無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或違約情事,仍遭逕行解除經理人職務,依系爭聘任合約第
7條第2項之反面解釋,被告3 人仍應負給付剩餘聘任期間報
酬予原告2人之責,且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3人
係於不利於原告2 人之時期終止系爭聘任合約,亦應就前開
客觀上具有確定性可預期之報酬利益請求被告3 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是聯廣公司自仍應給付原告崔中鼎6,356,184 元【
計算式:(每月報酬402,800元+每月按報酬6 %提繳之退休
金24,168元)×13個月+402,800元×2個月=6,356,184 元
】,被告3人則應連帶給付原告張怡琪6,021,648元【計算式
:(每月報酬381,600元+每月按報酬6%提繳之退休金22,89
6元)×13個月+381,600元×2個月=6,021,648元】。為此
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命:(一)先位聲明:1.確認原告崔中
鼎與被告聯廣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存在;2.確認原告張怡琪與
被告3 人間之委任關係存在;3.被告聯廣公司應給付原告崔
中鼎805,600元整,及自106年1月1日起按月給付原告崔中鼎
402,800元整;4.被告3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張怡琪763,200元
整,及自106年1月1日起,按月給付原告張怡琪381,600元整
;(二)備位聲明:1.被告聯廣公司應給付原告崔中鼎6,356,18
4元整;2.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張怡琪6,021,648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