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9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怠於負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之情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5-18 12:33: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之訴,主張被告未事前提供原告要求之
      資料,即於108 年5 月21日、108 年5 月27日召開第三次
      、第四次之董事會會議,故認為第三次會議決議及第四次
      會議決議均無效,因被告主張均有效,前揭主張既為被告
      否認,該二次決議效力是否存在即有不明確,已影響原告
      參加董事會表達意見、監督被告之執行董事職務權利,造
      成原告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危險,原告即具有確認利益
      云云,並表明前述「法律上地位」係基於「原告擔任被告
      公司董事之法律上地位」(本院卷第223 頁),亦即本於
      董事身分參加董事會表達意見、監督被告等執行董事職務
      之權利遭受影響等情。然而,原告係於108 年6 月10日提
      起本件訴訟(參起訴狀右上角收文戳日期),於起訴時係
      被告之董事,固然具有董事身分,然於本件訴訟進行中,
      在108 年9 月27日已因改選而不具董事身分,是於言詞辯
      論終結時,原告並不具被告公司董事身分,且原告自陳並
      無遭股東或被告提告主張原告在擔任董事期間怠於負忠實
      義務及注意義務之情事存在(本院卷第157 頁),是以,
      原告主張「因擔任被告董事之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危險」
      而具有確認利益云云,自無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1:29 , Processed in 0.02135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